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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的保密特权 Patent Agent’s Privilege

3/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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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律中,律师和客户之间的交谈,通信等是受保密特权保护的(attorney client privilege)。在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客户可以拒绝提供与律师交谈,通信等的内容作为证据。在美国从事专利工作的专业人员有两种:专利代理人(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资格考试)和专利律师(有律师资格的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和客户之间的通信是受保密特权保护的;专利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通信是否受保密特权保护,还没有这方面的案例。

2016年3月7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公布了一个案例,In re Queens University (Fed. Cir. 2016),判定专利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通信受到保密特权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加拿大的Queens大学在美国告韩国三星公司侵权其美国专利。在诉讼过程中,三星公司要求Queens提供与专利代理人之间的通信作为证据。Queens拒绝提供这些证据,联邦地区法院裁定Queens需要提供这些证据。Queens上诉,联邦上诉法院考虑了专利代理人工作的特殊性,判定专利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通信受到保密特权保护。

除了美国之外,中国,欧洲等都有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工作。这个案例对专利代理人来说,是个好消息。这些专利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通信,如果涉及美国诉讼,也有可能受到美国的保密特权保护。

另外,对于有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的机构,也可以考虑把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都加到与客户的通信中。这样,与客户的通信将同时受到专利律师和客户的保密特权保护和专利代理人和客户的保密特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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